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缪先生:我于1977年10月参加工作,1986年与李某结婚。我妻子李某现在一家事业单位工作。2003年11月,我与单位解除劳动合同,领取买断工龄款43900元。为了以后家庭生活,我和妻子李某商量把这笔钱存入了银行。现在,我妻子李某起诉要和我离婚,并要平分我买断工龄款43900元。请问,我妻子李某要求平分我买断工龄款43900元的主张合法吗?现在我该这么办?
解答:缪先生,你所反映的问题,实际上就是在什么情况下买断工龄款应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问题。目前,关于买断工龄款属于什么性质,立法和司法解释均没有明确提到,下面根据立法和司法解释的精神和原则,就这一问题谈一点个人的意见和看法,供你参考。
1、什么是买断工龄款。所谓“买断工龄”,是改革开放初期我国一些国有企业在改革过程中安置富余人员的一种办法,即参照职工在企业的工作年限、工资水平、工作岗位等条件,结合企业的实际情况,经企业与职工双方协商,报有关部门批准,由企业一次性支付给员工一定数额的货币,从而解除企业和富余职工之间的劳动关系,把职工推向社会的一种形式。有观点认为,买断工龄款是企业对职工下岗后的生活费补偿,是为了保障其基本生存需要的费用,具有一定的专属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以下简称《婚姻法解释(二)》)第十一条规定,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七条规定的“其它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中,并没有包括买断工龄款。因此,认为职工的买断工龄款应属个人财产。然而,也有观点认为,买断工龄款与破产安置补偿费属相同性质,《婚姻法解释(二)》中,把破产安置补偿费确认为夫妻共同财产的司法解释原则和精神。因此,认为职工的买断工龄款也应属夫妻共同财产。实际上,买断工龄款,是企业自行确定的对被解除劳动关系的劳动者的一种经济补偿,而这种经济补偿,与职工在企业的工作年限、工资水平、工作岗位等条件密切相关。其是根据职工以前的工作成果来确定的,而不是根据职工以后的工作成果来确定的。也就是说,买断工龄款是夫、妻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利益。这一点与破产安置补偿费相同,因为,破产安置补偿费也是根据职工以前的工作成果来确定的,而不是根据职工以后的工作成果来确定的。
2、夫妻没有特殊的约定买断工龄款应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根据《婚姻法》第十九条规定的原则和精神,即,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适用《婚姻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规定。所以,我国婚姻法采取的是以约定夫妻财产所有制为主,法定夫妻财产所有制为辅这两种形式。即,在婚姻法中规定,哪些财产应属于夫、妻一方所有的财产,哪些财产应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但是,夫妻双方有约定的除外。也就是说,婚姻法虽然规定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但是,夫妻双方约定属于夫、妻一方所有财产的,以约定为主;婚姻法虽然规定属于夫、妻一方所有财产的,但是,夫妻双方约定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也是以约定为主。买断工龄款,在《婚姻法》中并没有明确提到,即,它是属于《婚姻法》第十七条规定的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还是属于《婚姻法》第十八条规定的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不明确。但是,由于买断工龄款与破产安置补偿费属相同性质,因此,其应属于《婚姻法》第十七条规定的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根据《婚姻法解释(二)》第十一条第(二)、(三)的规定,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养老保险金、破产安置补偿费属夫妻共同财产的司法解释原则和精神。所以,在夫妻双方没有约定的情况下,根据法定夫妻财产所有制的规定,以及《婚姻法解释(二)》第十一条第(二)、(三)规定的原则和精神,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买断工龄款,应该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缪先生,现在回到你所反映的问题上来。从你反映的材料来看,你的买断工龄款43900元已经实际取得,关于这43900元的买断工龄款,你与你妻子并没有约定归你个人所有,还是归你们夫妻共同所有。虽然《婚姻法解释(二)》第十一条规定,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七条规定的“其它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中,没有包括买断工龄款,但是,由于买断工龄款与破产安置补偿费属相同性质,根据《婚姻法解释(二)》第十一条第(二)、(三)的规定,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养老保险金、破产安置补偿费属夫妻共同财产的司法解释原则和精神,这笔买断工龄款,在你们夫妻双方没有约定的情况下,根据法定夫妻财产所有制的规定,应属于你们夫妻共同财产,你妻子的主张是有法律依据的。 解答人:马成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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