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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享受福利分房的证明能否索回
2007年10月05日09时50分   来源:

  1600111法制时空连线咨询

  徐先生问:我朋友的母亲是马鞍山慈湖土地征迁户,按规定必须有其父亲单位出具“无房、未享受福利分房”的证明,才能予以住房拆迁安置。大约在2005年4月,她父亲在单位开了这样一份证明。2005年8月,她父母因矛盾激化,两人协议离婚(协议书上注明:无房产分割)。2006年11月安置房分下来,因她父亲索要以前的证明,说影响其在单位的分房,所以安置房一直没买下来。她想问:父亲单位的证明能拿回来吗?现在已经有很多人搬进新房了,她们母女还在外租房。请你们帮帮她吧!

  解答:你所咨询的问题核心在于拆迁安置住房与住房福利待遇发生冲突如何解决。根据《马鞍山市征用土地补偿安置办法》以及马鞍山国土资源局、马鞍山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执行《马鞍山市征用土地补偿安置办法》几个具体问题的答复函之相关规定:夫妻一方是当地祖居人员,后转为非农户口,婚后一直居住在当地,配偶没有享受城镇住房福利待遇(分房、住房补贴)或拆迁住房安置的,则夫妻双方及子女享受拆迁货币化安置住房;配偶已享受福利分房的,则全家不享受拆迁货币化安置住房;配偶已享受住房补贴的,则配偶本人不享受拆迁货币化安置住房,但子女可以享受。通过解读上述规定,可以得知拆迁安置住房与住房福利待遇不能两者兼得,这符合公平的立法精神。现在回到你关于拆迁安置住房的问题。

  笔者认为,你朋友的父亲不能索回“未享受福利分房”的单位证明。因为,在其父母双方协议离婚之前,她家已依据单位的证明签订了拆迁安置住房协议,该份协议于签订之日生效并具有约束力。你朋友的父亲实际是以其行为表示接受拆迁安置待遇,放弃单位福利分房待遇。其后,双方协议离婚,没有对房产进行分割,这并不表明双方今后不能通过协议或诉讼方式再对房产问题作出处理。

  单位能否以辞职为由扣发工资

  陈先生:我与单位签订了为期两年的劳动合同。我在工作三个月之后,认为工资待遇太低,我提出辞职,单位没有批准。单位还说,如果我要辞职,将扣发我一个月的工资,这是否合理?

  解答:单位在没有任何法定的理由前提下扣发你的工资的做法是错误的。你可依据《劳动法》第八十二条之规定,在单位扣发你工资的60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此外,你在与单位签订劳动合同的前提下,可以要求辞职。不过这要区分两种情形:一是法定除劳动合同的情形。根据《劳动法》第三十二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随时通知单位解除劳动合同:(一)在试用期内的;(二)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三)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支付劳动报酬或提供劳动条件的。”在这种情形下,劳动者无需承担违约责任。二是通知解除劳动合同情形。依据《劳动法》第三十一条规定:“劳动者要求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只要劳动者提前三十日向用人单位递交书面辞职申请,就可以在三十日期满后与用人单位正式解除劳动合同,不需要单位的批准。需要注意的是,如果劳动合同约定了违约责任,劳动者需承担相应责任。当然,对违约责任存在争议,你也可通过劳动争议仲裁的形式解决。解答人:建德

编辑: 刘蔚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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