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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样的《业主临时公约》是否有效
2007年10月05日10时05分   来源:

  法制时空连线咨询记录(咨询律师:殷向东)

  某女士与开发商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在新房交房时,开发商要求某女士必须签订开发商拟定好的《业主临时公约》,否则不予交付房屋。某女士按照开发商要求签署了《业主临时公约》,但对《业主临时公约》中的内容并不清楚。房屋交付后在,某女士对新房装璜时,安装防盗窗、太阳能热水器却被物业公司告知,不能违反《业主临时公约》中的约定。此时某女士发现《业主临时公约》中有规定安装防盗窗、太阳能热水器等内容,而且这些内容不合理。

  某女士疑惑的是:第一,象这样由开发商“逼迫”签订的《业主临时公约》是否有效;第二,物为公司能不能以违反《业主临时公约》约定为由制止某女士装璜。

  律师观点:通常在商品房买卖过程中,开发商都要求业主在交房前签订《业主临时公约》,业主也不得不签,签订时,业主也不注意《业主临时公约》的内容,但之后如果出现问题,物业公司会使出《业主临时公约》向业主提出各种要求,要求业主遵守《业主临时公约》的规定。业主对此已经习以为常,但为什么要签订《业主临时公约》、《业主临时公约》如何制定、《业主临时公约》条款的效力等等问题,却很少有人去探究。因此某女士提出的问题,带有一定的普遍性,可能是很多业主想过,但没有提出来的问题。

  对这样一个问题,本律师认为:

  一、签订《业主临时公约》的法律依据。国务院颁布的《物业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建设单位应当在销售物业之前,制定业主临时公约,对有关物业的使用、维护、管理、业主的共同利益,业主应当履行的义务,违反公约应当承担的责任等事项依法作出约定。”第二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物业买受人在与建设单位签订物业买卖合同时,应当对遵守业主临时公约予以书面承诺。”可见开发商制定《业主临时公约》,业主在买受房屋时签订《业主临时公约》是符合法律规定的,而且是业主的法定义务,开发商在交房前要求某女士必须签署《业主临时公约》是符合法律规定的。

  二、《业主临时公约》中相关条款的效力问题。关于《业主临时公约》的效力问题,我们可以从三个方面来理解。第一,《业主临时公约》能否看作是一个协议(或者)说合同,其能不能由《合同法》的调整。《业主临时公约》是一个约定,但其决不是一个《合同法》所规定的平等主体之间所签订的合同或者说协议。《业主临时公约》与合同的主要区别在于:前者通过法定程序签订的,其内容必须符合同符合法律规定,而合同则是通过平等协商签订的,在合同中可以对自己的权利进行处分,其内容不能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第二,《业主临时公约》的条款必须符合法律的规定。《物业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在授予建设单位制定业主临时公约的同时,规定:“建设单位制定的业主临时公约,不得侵害物为买受人的合法权益。”安徽省《物业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明确规定:“临时公约不得侵害物业买受人的合法权益。”第三,《业主临时公约》中有侵害物业买受人即业主合法权益的内容是无效的。本律师也发现,有些开发商在制定《业主临时公约》时将物业公司作为一个管理者,而不是服务者,扩大物业公司的管理职能,而不是从维护业主的合法利益,维护业主的整体利益出发制定相关的条款。如何判断《业主临时公约》中相关条款是否侵害了物业买受人即业主合法利益的标准,本律师认为应当以《物权法》第二条及第七条为一个判断的依据。按照《物权法》第二条的规定,房屋的所有权是业主对房屋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房屋的所有权是绝对的权利,但《物权法》第七条规定:“物权的取得和行使,应当遵守法律,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所以业主在行使房屋的所有权时,不能违反法律,不能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还要尊重社会公德。因此《业主临时公约》中规定的业主应当遵守的义务也应当以《物权法》第七条规定的内容为限。如果超出了该部分内容,则不能认为是有效的条款。

编辑: 刘蔚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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