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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应否对电动自行车被盗承担责任

2007年10月05日10时08分   来源:

  法制时空连线2007年咨询记录(咨询律师:殷向东)

  某女士在某单位大楼上班,单位大楼内部有保安。某女士骑行的电动自行车每日停放在单位大楼外露天停车场,某日,某女士停放在露天停车场的电动自行车被盗。某女士咨询单位应否对其电动自行车被盗承担责任。

  律师观点:某单位是否对某女士电动自行车被盗承担责任涉及到单位(及单位所聘请的保安)对露天停车场是否有看管的义务。如果露天停车场不属于某单位所有,且保安的职责仅限于单位内部安全保卫及露天停车场的停放秩序的维护,则单位不应当承担责任。某单位对某女士电动自行车被盗承担责任基础是对某女士电动自行车有保管职责,从某女士提供的情况看,某单位(包括所聘用的保安)无此职责,因此某单位不承担责任。律师建议所有被盗车辆人员,都积极报案,报案后有利于公安机关掌握情况,有针对性的打击盗窃犯罪行为。

编辑: 刘蔚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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