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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一方烧毁双方共有财物应否定罪
2007年10月07日15时51分   来源:

  案例:2007年5月,妻子张某与丈夫王某因为关系不和发生争吵,妻子张某气愤之下将卧室的物品点燃,虽然经过全力抢救,但是绝大部分财物已经被烧毁,经过物价部门评估,损失的物品总价值2万余元。

  分歧意见:此案是一起夫妻一方故意毁坏双方共有财物的案件,办案中对张某的行为应否定罪,数额如何认定产生了分歧意见:第一种意见认为,张某的行为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同时认为应当以造成损失1万元追究张某的刑事责任。理由是,我国《刑法》对故意毁坏财物罪的罪状表述为:“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根据《刑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家庭所有的生活资料是公民私人所有财产中的一种,张某故意烧毁与丈夫王某共有的财物,造成损失的数额已经达到2万元,其行为符合故意毁坏财物的构成要件。另外,张某虽然有权处分共有财产中属于自己的财产,但是她无权处分共有财产中属于丈夫王某的财产,其行为在客观上侵犯了王某对属于自己的一部分财产的所有权。关于犯罪数额问题,根据《婚姻法》和《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以下简称《具体意见》)的规定,夫妻共同财产,原则上均等分割,所以应当均等分割已经造成的损失,以造成他人损失1万元来追究张某的刑事责任。第二种意见也认为张某的行为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犯罪,但是认为应当以2万元追究张某的刑事责任。持有这种意见的同志认为,张某与王某在案发前夫妻关系存继,未对共有财产进行分割,张某的行为实际上使价值2万元的财物全部失去了使用价值,因此应当以造成2万元的损失追究张某的刑事责任。第三种意见认为张某的行为不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

  本案中,张某毁坏财物的行为处分夫妻共有财产,从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开看,张某不具有单方处分夫妻共有财产的权力,除非其处分行为得到丈夫的认可。正是因为张某将财产毁坏后没有得到丈夫的认可,使张某对夫妻共有财产的处分无效,引起了对张某的行为应否定罪的争议。笔者认为,认定张某的行为是否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最重要的是要分析张某与王某的共有财物能否成为张某故意毁坏财物犯罪的对象,这也是本案的焦点。

  第一,从犯罪主体的角度分析。《刑法》所保护的是被犯罪行为所侵害的社会关系,通常情况下,在同一行为中,一个人不能同时成为被告人和被害人,被告人和被害人(或者某种社会关系)在这一行为中必须同时存在,同时又必须具有相互对立的关系。故意毁坏财物的行为,是故意非法毁灭或者损坏公私财物的行为,实质上是一种毁坏他人财物的行为。张某故意毁坏的财物是夫妻双方的共有财物,从一般意义上讲,张某对部分财物享有处分权,造成了张某不能同时成为《刑法》意义上的被告人和被害人,其行为理所当然不能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

  第二,夫妻关系存继期间,共有财产不能分割对待。张某毁坏的财产是夫妻共有财产,上述第一种和第二种意见主要从分割夫妻财产的角度分析得出张某的行为构成犯罪,认为张有权处分共有财产中属于自己的财产,但是无权力处分家庭共有财产中属于丈夫王某的财产。我国《婚姻家庭法》对家庭成员共有财产的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权利做出了明确的规定,但是没有对夫妻关系存继期间,财产的分割作出规定,可见,夫妻之间的财产与其关系密切联系,除约定之外,夫妻关系存在,其财物就为共有;夫妻关系不存在,其共有财物就应当分割,夫妻对财物的所有权关系是夫妻关系变化而变化,不能分割对待。由于共有财物形态在夫妻关系存继期间不能分割对待,因此,本案中就失去了犯罪对象的可存性。

  第三,夫妻一方对共有财产中可处分财物的数额具有不确定性。这里需要说明的是,在夫妻双方没有约定的情况下,只有对夫妻双方的共有财物进行分割,才能确定其中一方在共有财物中的份额或者数额。一般情况下,夫妻共有财产的分割方式有实物分割、变价分割、补偿分割,分割时不能影响财物的使用价值。我们从分割张某与王某共有财物的角度来分析此案,会出现以下两种情况:一是可能使故意毁坏财物罪中物质形态上的财物的性质发生变化。例如,我们采取补偿分割的方式分割张某与丈夫王某的共有财物,张某可以补偿给丈夫王某货币,属于王某的财物在形态上是货币。我国《刑法》第九十一条和九十二条对公共财产和公民私人所有的财产的界定中没有提及“货币”一词。事实上,如果故意毁坏“货币”将有可能触犯其他犯罪,这就使张某的行为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缺乏唯一性,而不能定罪;二是分割后双方应得的财物数额不确定。根据《具体意见》的规定,夫妻共同财产原则上平等分割,根据生产、生活的实际需要和财产的来源等情况,具体处理时也可以有所差别。实践中,分割时需要考虑到夫妻双方的具体情况,如果对张某和王某的共有财物分割后,属于王某的财物不能达到故意毁坏财物犯罪规定的数额较大标准时,张某的行为也必然不能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综上所述,夫妻共有财物不能成为夫妻一方故意毁坏财物犯罪的对象,不能认定张某故意毁坏夫妻共有财物的行为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因此,笔者同意第三种意见。 石小龙

编辑: 刘蔚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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