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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
我在2000年花了15万元购买了一套门面房,以自己名字登记房屋产权证,将该房用于出租。2001年我与王某登记结婚。现因感情问题,我们双方协议离婚。因我婚前购买的那套门面房现己涨至约55万元,王某认为增埴部分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理应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她有权分割。
请问她是否能主张对该房增埴部分以“夫妻共同财产”予以分割?
答:按照我国《婚姻法》第17条规定和18条的规定,夫妻在婚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如工资、奖金和生产、经营的收益以及其他应当归共同财产等,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应依法分割。而夫妻一方婚前取得的财产属个人财产,归夫妻一方所有,离婚时对方无权分割。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11条的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以个人财产投得的收益,属于《婚姻法》第17条规定的“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财产”。
你婚前购买的门面房,产权归你所有,依法属于你婚前财产,婚后该增值并不影响所有权的属性,且不应于你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因此该增值部分并非《婚姻法》第17条规定的“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故离婚时王某无权要求以“夫妻共同财产”予以分割。李昊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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