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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告知免责条款保险公司应承担责任
2007年10月09日14时35分   来源:

  1600111法制时空连线2007年9月29日来电咨询

  吴女士:我在一家公司上班,公司为职工统一办理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交付保险费100元,保险金额50000元。在我的保险单中,投保人和被保险人均是我。另外,保险合同都是公司的管理人员与保险公司业务员办理签字的,公司职工对签订保险合同的过程并不知情。2007年8月20日,我酒后驾驶的二轮摩托车与对行的货车相撞,导致我受伤,花去各种医疗费60000元。该起事故经交警部门勘验认定我负主要责任。于是,我找保险公司索赔,保险公司看了交警部门勘验认定书后,以我酒后驾驶不在理赔范围之内为由拒绝赔偿。请问,保险公司的说法对吗?我该怎么办?

  解答:吴女士,你所反映的问题,实质上就是保险合同中的免责条款在什么情况下才能发生效力的问题。实际上,在绝大数格式合同中,提供格式合同的一方,往往利用自己的地位优势和有利条件,在合同中规定了一些对自己有利的条款,而接受合同的另一方,往往由于对情况的不了解,或者没有认真的阅读,或者出于被动的地位,在格式合同上签字。但是,那些有利于提供格式合同一方的情形一旦出现,将会给提供格式合同的一方带来免除责任的有利地位,而给格式合同的相对一方却带来不利的地位。这种情况,在保险格式合同中尤为明显。因此,保险法对免责的格式条款作了进一步的规定,以保护投保人和被保险人。下面就这一问题谈一点个人的意见和看法,供你参考。

  1、何为免责条款。顾名思义,免除或者限制一方或者双方当事人责任的条款,就是免责条款。免责条款常被合同一方当事人写入合同或者在提供的格式合同中,作为明确或隐含的意思要约,以获得另一方当事人的承诺,使其发生法律效力。可以说,免责条款是以意思表示为要约,以限制或免除当事人未来责任为目的,属于民事法律行为。免责条款具有以下一些特征:一是免责条款具有约定性。无论是普通合同还是格式合同,都是双方当事人依据意思自治的原则协商同意的,合同中约定的免责内容和范围,得到了双方当事人的认可这里包括被动或盲目认可。二是免责条款具有规定性,即免责条款必须是以明示的方示做出,任何以默示方式做出的免责都是无效的。三是免责条款具有约束性。合同订立后,一旦出现免责条款规定的情形和条件时,即可排除或者限制当事人未来的民事责任(部分或全部责任),这样既约束了享受免责条件一方当事人承担的主要义务,又约束了另一方当事人要求对方履行主要义务的权力。因此,无论是合同法,还是其他法律,都对免责条款作出一些特别的规定,防止免责条款的滥用。

  2、未明确说明的免责条款无效。免责条款往往是以格式条款的形式出现的。《合同法》第39条第2款规定,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这与合同的本质,即合意是相违背的,于是,《合同法》第39条第1款又规定,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用合理的方式提请对方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为此,《合同法》第40条同时又规定,格式条款除因具有本法第52条和第53条规定的无效情形外,凡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也一律无效。由于保险人在订立保险合同过程中处于优势地位,同时因保险人有较丰富的实践经验,所以,我国的保险合同通常都采用格式条款,并由保险人一方提出,投保人只能概括地表示接受而与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为了防止保险人可能事先拟订一些不利于被保险人的格式条款,保护不特定多数投保人的利益,《保险法》根据《合同法》的精神,在第17条做了特别的规定,即“保险合同中规定有关于保险人责任免除条款的,保险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应当向投保人明确说明,未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3、“明确说明”的具体含义。2000年1月21日最高人民法院法研(2000)5号批复对“明确说明”的解释表现为,保险人在与投保人签订保险合同之前或者签订保险合同之时,对于保险合同中所约定的免责条款,除了在保险单上提示投保人注意外,还应当对有关免责条款的概念、内容及其法律后果等,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或其代理人作出解释,以使投保人明了该条款的真实含义和法律后果。具体含义表现如下:一是保险合同中免责条款的“明确说明”,不仅要求保险人将免责条款的内容明白无误告知被保险人,而且要求保险人将免责条款的含义及后果明确、清晰地向投保人解释清楚直至投保人完全理解为止。二是“明确说明”既可以采取口头说明也可以采取书面说明,还可以采取其他形式,如视听资料等。但是,都要采取独立的书面加以说明并由投保人签名。三是保险人对“明确说明”在诉讼中负举证责任,投保人不负举证责任。

  吴女士,从你反映的问题来看,你与保险公司签订的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合同,是由你所在单位的工作人员与保险公司代理人之间签订的,也就是讲,在签订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合同时,保险公司并没有向你就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合同中的免责条款进行“明确说明”。因此,根据《保险法》第17条的规定,该免责条款在你与保险公司之间不发生法律效率,你可以依法向保险公司主张权利。 解答人:马成福

编辑: 刘蔚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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