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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先生:2006年7月3日,我与马鞍山某房屋开发公司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购买其开发的商品房一套,建筑面积118平方米,每平方米2600元,交房日期为2007年9月20日。由于一次性付款,每平方米可优惠100元,我一次性全部付清了全部房款。之后,由于该公司因不能按期办理竣工验收等相关批准文件,导致住房无法按期交付。经协商延期,开发公司仍不能如期交房。后开发公司同意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并按约定赔偿违约金。由于考虑此时房价每平方米已上涨1100元,我要求开发公司赔偿因房价上涨导致的损失12万余元,开发公司拒绝赔偿。我的主张是否合理?
解答:你有权要求房屋开发公司赔偿因房价上涨导致的损失。根据我国《合同法》第97条规定:“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可要求赔偿损失。”因此,赔偿损失是合同解除的法律后果之一。一般而言,合同解除后赔偿损失限于直接损失,但如只赔偿直接损失致使双方利益明显失衡,违约方受益,守约方受损,此时,违约方还应赔偿守约方的可得利益损失。其理由如下:一、我国《合同法》没有排除在合同解除的情况下,违约方应当赔偿守约方可得利益损失。《合同法》第113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可得利益,是指本可取得的利益因违约而未取得。可得利益在民法上称为间接损失。二、合同解除的效力旨在解决合同订立后,因一方当事人违反合同而给守约方造成的所有损失。如果不保护合同解除权人的可得利益赔偿请求权,就有可能造成违约方因此获利,事实上鼓励违约的不良后果。你所签约的房屋开发公司若完全履行合同,你就不会解除《房屋买卖合同》。合同履行后,你就会获得因房价上涨而形成的可得利益。由于解除合同的责任在于房屋开发公司,所以,其理应对你可得利益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否则,也悖公平原则。
主持人:建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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