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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家住当涂县某镇的张宏玉最近很郁闷,家里才买的电动车被盗后没几天,竟然有人上门让其赔偿损失。原来是她那被盗的电动车撞伤了人,而肇事者却没有找到。无奈下的她想知道究竟应该是谁来承担赔偿责任。
【解答】关于使用盗窃的机动车辆发生交通事故造成被害人的损失,在肇事人逃逸或无法找到的情况下,被盗机动车辆的所有人是否承担垫付或赔偿责任问题有二种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被盗机动车辆的所有人应当先行垫付或赔偿。因为:1、车辆所有人没有保管好自己的车辆而被盗,本身存在过错。符合过错原则。2、先行垫付或赔偿也是为了充分、及时保护交通肇事被害人的合法权益。
第二种意见则认为不应垫付或赔偿。因为:1、车辆丢失后的肇事,车辆所有人不存在过错。防盗设备再好,由于犯罪分子的种种手段,也可以盗走,其不能认为所有人有过错。二是车辆被盗,对所有人来说,已是一大损失,还要承担垫付或赔偿责任,是雪上加霜,有失公平。三是司法解释明确规定。1999年6月25日最高人民法院颁布的《关于被盗机动车辆肇事后由谁承担赔偿责任问题》的批复中规定,使用盗窃的机动车辆肇事,造成被害人物质损失的,肇事者应依法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被盗机动车辆的所有人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其理由充分,处理的法律依据也更加充分。因此张宏玉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作者:王启龙 丁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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