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新闻中心 | 皖江论坛 | 专题策划 | 马鞍山日报 | 皖江晚报 | 党风廉政网
马鞍山 | 皖江 | 旅游 | 汽车 | 房产 | 法律 | 教育 | 便民信息 | 跳蚤市场
热线电话 0555-2355282
投稿信箱 wjolnews@gmail.com
 
  您当前的位置 :法律 > 法律信息 正文
被盗机动车肇事 谁来赔偿?
2008年06月25日16时01分   来源:

  【案例】家住当涂县某镇的张宏玉最近很郁闷,家里才买的电动车被盗后没几天,竟然有人上门让其赔偿损失。原来是她那被盗的电动车撞伤了人,而肇事者却没有找到。无奈下的她想知道究竟应该是谁来承担赔偿责任。

  【解答】关于使用盗窃的机动车辆发生交通事故造成被害人的损失,在肇事人逃逸或无法找到的情况下,被盗机动车辆的所有人是否承担垫付或赔偿责任问题有二种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被盗机动车辆的所有人应当先行垫付或赔偿。因为:1、车辆所有人没有保管好自己的车辆而被盗,本身存在过错。符合过错原则。2、先行垫付或赔偿也是为了充分、及时保护交通肇事被害人的合法权益。

  第二种意见则认为不应垫付或赔偿。因为:1、车辆丢失后的肇事,车辆所有人不存在过错。防盗设备再好,由于犯罪分子的种种手段,也可以盗走,其不能认为所有人有过错。二是车辆被盗,对所有人来说,已是一大损失,还要承担垫付或赔偿责任,是雪上加霜,有失公平。三是司法解释明确规定。1999年6月25日最高人民法院颁布的《关于被盗机动车辆肇事后由谁承担赔偿责任问题》的批复中规定,使用盗窃的机动车辆肇事,造成被害人物质损失的,肇事者应依法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被盗机动车辆的所有人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其理由充分,处理的法律依据也更加充分。因此张宏玉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作者:王启龙 丁亮

编辑: 刘蔚棣
 
相关新闻
 
新闻排行
·宣传部长会议举行 坚持正面宣传与疏导情绪结合
·以军攻入加沙城 首次与哈马斯展开大规模交火
·马鞍山市十四届人大三次会议隆重开幕
·安庆海事实施蓝色安全预警
·皖江在线视频直播市十四届人大三次会议开幕式
·成立"非常对策小组" 韩政府牵头推动对华出口
·丁海中参加雨山、当涂、解放军、花山、金家庄代表团审议
·天长出台26条措施提振地方经济
图片新闻

 
关于我们 | 刊登广告 | 诚聘英才 | 联系方式 |

版权所有 马鞍山日报社 电子邮件: mailto:wjolnews@gmail.com 电话:0555-2355282
皖ICP证 07501097号 技术支持:皖江在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