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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先生问:影视明星们所代言的广告,往往被认为是一种好的品牌,不少消费者受其误导,轻信、误解而盲目购买。自近来众所周知道的奶粉事件发生后,我和周围的同事都在议论,受害消费者是否可以向问题产品的广告代言人进行索赔。
解答:你所咨询的问题,确实是当下的一个法律热点。目前,就我国的法律规定而言,消费者状告广告代言人进行索赔还缺少法律依据。我国《广告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依据法律、行政法规查验有关证明文件,核实广告内容。对内容不实或者证明文件不全的广告,广告经营者不得提供设计、制作、代理服务,广告发布者不得发布。”从《广告法》的规定来看,其要求广告经营者和广告发布者以及广告主对发布的商品质量问题承担责任。广告代言人的法律地位在我国还存在缺失现象,造成明星代言广告的失范,并导致一系列的弊端。
依据我国《广告法》和《民法通则》的有关规定,广告代言人承担法律责任一般应具备以下三个条件:(一)广告虚假;(二)明知而为;(三)造成损害。通常而言,只要明星在代言广告前,履行过形式检查的义务,要求厂家出示具有国家批文的产品检验合格证,消费者就难以要求其承担赔偿责任。当然,明星所代言的广告如果出现产品质量问题,其理应承担社会责任,受到社会舆论的谴责。为此,我们建议我国借鉴欧美等国家的立法经验,进一步完善现行《广告法》。在欧洲,明星们对代言广告格外谨慎,如果其代言商品出现问题,不仅名誉扫地,更严重的则要遭受牢狱之灾;在美国,要求广告代言人必须为“证言广告”和“明示担保”,意思就是明星们必须是其所代言产品的直接受益者和使用者,否则就会被重罚。
解答人:建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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