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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身损害赔偿标准城乡统一 12月16日起马鞍山正式试点实施

2019-12-13 07:11:06 来源:皖江在线

受害人在交通事故中死亡,由于户籍所在地不同,可能会造成残疾赔偿金或死亡赔偿金相差两倍多。今后,这种情况将不再出现。

12月12日,记者从马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获悉,根据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开展人身损害赔偿标准城乡统一试点实施方案》(以下简称《方案》),从12月16日起,马鞍山市将正式启动人身损害赔偿标准城乡统一试点工作。也就是说,今后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不再区分受害人的户籍性质,将统一适用赔偿标准。

人身损害赔偿 统一按城镇居民赔偿标准计算

记者从文件中看到,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授权开展人身损害赔偿标准城乡统试点的通知》要求,结合安徽省实际,制定实施本方案。

《方案》主要任务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授权,在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中,不区分城镇居民和农村居民,试点按照城镇居民赔偿标准计算人身损害赔偿的死亡赔偿金、残疾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

此次试点范围全省各级人民法院。适用标准包括:死亡赔偿金、残疾赔偿金按照政府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安徽省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计算;被扶养人生活费按照政府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安徽省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计算,计入死亡赔偿金或残疾赔偿金。

人身损害赔偿标准城乡统一试点工作从12月16日起正式启动。截至2019年12月16日尚未审结的一审人身损害赔偿案件,统一按城镇居民标准计算有关赔偿费用。

户籍不同造成死亡赔偿金相差两倍多

陈友妹是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一庭庭长。据陈庭长介绍,根据2004年5月1日起实施的最高法《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在残疾赔偿金或死亡赔偿金的计算标准上,城镇户籍人员与农村户籍人员区别对待,分别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计算。从而导致出现赔偿标准不同、赔偿数额相异的结果。

在没有实施人身损害赔偿标准城乡统一方案前,一起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如果受害人户籍不同,那么赔偿数额相差多少?陈庭长举了一个例子。比如在一起交通事故中,一名不满60周岁的受害人不幸死亡,事故认定对方负全责。按照法律规定,这名受害人的死亡赔偿金应该按20年计算。按照2018年安徽省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农村户籍的死亡赔偿金一年基数标准是13996元,城镇的死亡赔偿金一年基数标准是34393元,算下来,农村和城镇户籍的赔偿金总额会相差407940元。

“如果按照城乡区分,数额相差还是很大的,达到两倍多,但是试点以后,就不会出现这种情况。”陈庭长说道。

据陈庭长介绍,在近年来的司法实践中,法院也相继出台一些内部指导性文件不停地协调“同命不同价”带来的一些问题,尽最大地努力去保护农村户籍受害人的合法权益。比如,同一交通事故造成多人伤残/死亡,受害人既有城镇居民又有农村居民的,可按城镇居民标准计算残疾/死亡赔偿金。农村户口的未成年人在城镇上学生活的,可按照城镇标准计算。如果能够举证证明交通事故发生时已在城镇连续居住一年以上或主要收入来源于城镇的农村居民,其残疾/死亡赔偿金参照城镇居民标准计算。

“不过,在举证、查证过程中,受害人家属和法官都要花去大量时间。”在陈庭长看来,此次《方案》的实施是解决“同命不同价”法律困境的一次重大改革,对城乡居民获得公正、平等的人身损害赔偿,实现城乡居民权利平等,促进社会的公平正义,意义重大。 记者 刘明培

[编辑: 刘明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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