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让志愿服务在法治护航下前进

2020-07-10 16:20:07 来源:中安时评

鼓励企业和其他组织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招用有良好志愿服务记录的志愿者。公务员考录、事业单位招聘可将志愿服务情况纳入考察内容。目前,北京市民政局会同市人大社会委工作机构、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办、市司法局、首都文明办和团市委等相关部门起草的《北京市志愿服务促进条例(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正在公开征求意见建议。

志愿服务是社会进步的“策动力”。志愿服务,一方面是现代社会文明进步的重要标志,是加强精神文明建设、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重要内容;另一方面是推动社会进步的有效、可靠、持久的动力,尤其是,这种动力是源源不断的、高质量的、可持续的。在全民抗击新冠肺炎疫情的战斗中,广大志愿者以其专业性、知识性,开展深入的志愿服务,起到了积极而又著有成效的作用,很多是不可取代的。

志愿精神是社会进步的“正能量”。如何利用好、发挥好、释放好志愿服务的“正能量”,是一门大学问,需要大智慧。有人提出,志愿服务作为一项社会化活动,光凭志愿者的主观能动性是远远不够的,必须以机制建设来保障志愿精神在我们的社会中薪火相传,生生不息。还有人提出,应该尽快把规范、细化志愿服务的权利和义务提到议事日程上来,因为志愿服务是一项越保障越规范就做得越好的事业。

让志愿服务在法治护航下前进。以立法的形式优待志愿者,可以“更好发挥法治固根本、稳预期、利长远的保障作用”。优待志愿者与激励志愿服务,一方面需要不断的创新实践,“点上开花”,让志愿服务更加丰富多彩;另一方面也需要适时立法,将普适性的优待措施“固定下来”,其保障作用与激励功能将会更持久发挥,此为“面上结果”。这样的“点面结合”,更有利于志愿服务始终充满生机,有利于志愿精神永葆青春活力。

让志愿服务“以看得见的方式实现正义”。志愿服务是奉献之举,也是正义之举。以立法等形式明确与细化志愿服务的责权利,有利于发挥好志愿服务的“时度效”,更好地实现专业服务、精准服务、有效服务。同时,全面依法治国也要求志愿服务必须踏上法治轨道,既是一种保驾护航,又是一种“以看得见的方式实现志愿正义”。(王旭东)

[编辑: 戎小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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