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 马鞍山新闻网 > 聚焦 > 正文

市防指发布紧急防汛期防汛抗洪抢险工作重要提醒

2020-07-27 04:10:31 来源:皖江在线

省防指宣布自7月25日12时起,我省长江、淮河、巢湖流域相关地区进入紧急防汛期。为做好当前紧急防汛期防汛抗洪抢险工作,根据市防指会议要求,市水利局就有关事项提醒如下:

01

紧急防汛期是指当发生重大洪水灾害和险情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防汛指挥机构为了进行社会动员,有效地组织、调度各类资源,应立即采取应急的非常措施,进行抗洪抢险而确定的一段时间。在防汛抗洪过程中,当江河、湖泊发生重大洪水灾害和险情时,地方防汛指挥机构有权在其管辖范围内调动人力、物力和采取一切有利于防洪安全的紧急措施进行抢护。

02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在紧急防汛期,防汛指挥机构根据防汛抗洪的需要,有权在其管辖范围内调用物资、设备、交通运输工具和人力,决定采取取土占地、砍伐林木、清除阻水障碍物和其他必要的紧急措施; 必要时,公安、交通等有关部门按照防汛指挥机构的决定,依法实施陆地和水面交通管制。

按此规定调用的物资、设备、交通运输工具等,在汛期结束后应当及时归还;造成损坏或者无法归还的,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给予适当补偿或者作其他处理。取土占地、砍伐林木的,在汛期结束后依法向有关部门补办手续; 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对取土后的土地组织复垦,对砍伐的林木组织补种。

03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条例》第三十条规定,在紧急防汛期,地方人民政府防汛指挥部必须由人民政府负责人主持工作,组织动员本地区各有关单位和个人投入抗洪抢险。

所有单位和个人必须听从指挥,承担人民政府防汛指挥部分配的抗洪抢险任务。

04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在紧急防汛期,公安部门应当按照人民政府防汛指挥部的要求,加强治安管理和安全保卫工作。必要时须由有关部门依法实行陆地和水面交通管制。

05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在紧急防汛期,为了防汛抢险需要,防汛指挥部有权在其管辖范围内,调用物资、设备、交通运输工具和人力,事后应当及时归还或者给予适当补偿。因抢险需要取土占地、砍伐林木、清除阻水障碍物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拦。

前款所指取土占地、砍伐林木的,事后应当依法向有关部门补办手续。

[责编: 张琦 ]
分享到:
相关新闻
回到首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