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市中院首例非法捕捞民事公益诉讼案件当庭宣判
9月17日,市中级人民法院行政(环境资源)审判庭依法公开审理市人民检察院诉陈某某非法捕捞环境资源民事公益诉讼一案。检察院起诉要求陈某某采用增殖放流、劳务代偿等方式修复被破坏的渔业资源,或承担渔业资源损失补偿费用6000元并支付损害评估费用5000元。合议庭由三名审判员和四名人民陪审员组成,案件经合议庭合议当庭宣判。
法院审理查明,2019年8月30日上午12时许,陈某某携带柴油发电机、升压器、带电线渔网等工具在运粮河非法捕捞,被当涂县农业农村局渔政监督管理站执法人员现场查获,当涂县运粮河水域自2019年6月20日至2030年12月31日为禁渔期。
2019年12月25日,陈某某因犯非法捕捞水产品罪被当涂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六个月。市检察院、当涂县人民检察院于2019年11月19日在检察正义网上刊登公告,告知有关组织提起民事公益诉讼,公告期为30日。公告期满,无有关组织提起诉讼,检察机关提起民事公益诉讼。
法院认为,陈某某通过电网捕鱼的方式非法捕捞,破坏了运粮河的渔业资源,侵害了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已经构成侵权,依法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法律责任。
鉴于陈某某已就非法捕捞行为承担刑事法律责任,且家庭经济困难,表示愿意在经济赔偿能力不足的情况下,通过义务护渔的公益劳动弥补对环境资源造成的损害,该请求获得公益诉讼起诉人的认可。
法院在征求运粮河渔业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意见和陈某某所在社区意见后,根据陈某某侵权赔偿金额确定陈某某公益劳动工作量,最终判决陈某某7日内向公益诉讼起诉人马鞍山市人民检察院支付损害评估费5000元,并提供不低于20日护渔员的环境公益劳动以抵补其应支付环境损害修复费用。(记者刘明培通讯员周耀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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