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长江禁渔区、禁渔期内使用禁用的工具多次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两人行为已触犯刑律,均构成非法捕捞水产品罪。附带民事公益诉讼两人非法捕捞水产品的行为减少了水生野生动物资源量,有损生物多样性保护,侵害了社会公共利益,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9月21日,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法院公开宣判金某某、詹某某非法捕捞水产品案,被告人金某某、詹某某因犯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分别被判处拘役五个月,宣告缓刑六个月;拘役四个月,宣告缓刑五个月。附带民事公益诉讼部分,被告人金某某、詹某某支付渔业资源损失补偿费14116元,并对其非法捕捞水产品的行为,在马鞍山市市级新闻媒体上向社会公开赔礼道歉。
法院经审理查明,为非法获利,自今年6月中旬以来,被告人金某某、詹某某在长江禁渔区、禁渔期内,使用禁用渔具地笼网,驾驶渔船多次在雨山区滨江公园附近的长江水域进行捕捞作业。7月4日凌晨3时许,被告人金某某、詹某某再次来到滨江公园附近的长江水域利用禁用渔具地笼进行捕捞作业时,被公安机关当场抓获。民警现场扣押木质渔船一艘、禁用渔具地笼18条、中华绒毛蟹20匹、鲫鱼13尾、鲹鱼21尾、鳊鱼2尾、鲶鱼1尾、黄颡鱼311尾、小杂鱼220尾、青虾5.5公斤。当日,被告人金某某、詹某某被抓获归案,后如实供述上述犯罪事实。结合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对社会的危害程度,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据介绍,为推进长江生态大保护,雨山法院开辟了非法捕捞刑事案件快立、快审、快结、快执的绿色通道。通过专案办理,与检察机关建立联席会议制度,逐步推动非法捕捞案件办理专业化。坚持恢复性司法理念,在严厉打击犯罪的同时积极督促被告人修复被破坏的生态环境,充分发挥法院在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方面的重要作用。常态化开展网上庭审直播及法治宣传,有针对性地组织相关人员进行旁听,实现审理一案,教育一片、影响一方的社会效果,推动群众自觉参与长江流域水生生物资源保护,以实际行动保障长江生态环境质量持续改善。
记者 刘明培 通讯员 杜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