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中院发布4起涉国家安全典型案例

2021-04-15 11:22:42 来源:皖江在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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维护国家安全,人人有责!4月15日是全民国家安全教育日。当天,马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发布4起涉国家安全典型案例,引导广大群众牢固树立国家安全意识,自觉维护国家安全。

案例1.丁某某宣扬恐怖主义犯罪一案

(一)案情简介   

2019年12月3日,被告人丁某某在其微信群中浏览网友上传的暴恐视频,同日下午1时30分许,丁某某利用自己的微信将该段暴恐视频转发至博望两个微信群。 微信朋友群内一网友芮某某(另案处理)看到该暴恐视频后,又将该视频转发至另一微信群,从而造成暴恐视频在各微信群内流传。案发后,丁某某于2019年12月25日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

(二)裁判结果 

马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被告人丁某某犯宣扬恐怖主义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宣告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三)点评 

我国刑法第一百二十条之三规定以制作、散发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的图书、音频视频资料或者其他物品,或者通过讲授、发布信息等方式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的,或者煽动实施恐怖活动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案的被告人丁某某没有充分认识到观看和转发暴恐视频的危害性,触犯刑法禁止通过发布信息的方式宣扬恐怖主义的规定,因此受到法律的制裁。

案例2.芮某某宣扬恐怖主义犯罪一案

(一)案情简介

2019年12月3日15时50分左右,被告人芮某某在某微信群浏览网友上传的暴恐视频后,利用自己的微信将该段暴恐视频转发至另一微信群中。该微信群中网友唐某某(另案处理)看到该暴恐视频后,又将该视频转发至另两个微信群中。

(二)裁判结果   

马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被告人芮某某犯宣扬恐怖主义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宣告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三)点评

本案是一起在微信群中观看、转发暴恐视频的典型案例,被告芮某某和案例1中的被告丁某某同在一微信群中,芮某某观看了丁某某在微信群里发布的暴恐视频后,又将其转发到其他的微信群中,导致更多的观看及转发,产生极其不好的社会影响,因此受到刑罚制裁。

案例3.唐某某宣扬恐怖主义犯罪一案

(一)案情简介

2019年12月3日15时47分左右,被告人唐某某在微信群中浏览芮某某转发的暴恐音视频,后利用自己的微信将该段暴恐音视频转发至另一微信群中,并将该视频保存至自己的手机相册内。2019年12月5日23时15分,唐某某又将该暴恐音视频发送至另一微信群中。经马鞍山市反恐怖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审读,该段视频符合暴恐音视频特征。

(二)裁判结果

马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被告人唐某某犯宣扬恐怖主义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

(三)点评

本案与案例1、案例2有一定的关联性,案件中的被告人唐某某所观看转发的暴恐视频来源是案例2中的被告人芮某某转发的,而芮某某转发的视频是案例1中的被告人丁某某转发的。可见,在通讯发达的今天,利用微信传播越来越简便,这一现象应引起相关监管部门的高度重视,从源头上杜绝此类视频的流传。

案例4.薛某荣、薛某芳、李某

宣扬恐怖主义犯罪一案

(一)案情简介   

2020年4月4日晚8时许,被告人薛某芳在微信上转发一段暴恐视频给其儿子李某、弟弟薛某荣、朋友晏某某。被告人薛某荣浏览该段暴恐视频后又在微信上转发该段暴恐视频至其微信好友段某某、李某、杨某某等17人。被告人李某当晚在浏览该段暴恐视频后,又将该段暴恐视频转发至其创建的微信群聊中。该视频经马鞍山市反恐怖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鉴定为暴恐视频。

(二)裁判结果   

马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一、被告人薛某荣犯宣扬恐怖主义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二、被告人薛某芳犯宣扬恐怖主义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宣告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三、被告人李某犯宣扬恐怖主义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宣告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三)点评     

本案中被告人薛某芳在微信上向家人及朋友转发暴恐视频的行为应出于娱乐的心理。现在移动网络发达,各种信息参差不齐,视频的发布者正是利用广大群众好奇的心理在网络上发布具有危害社会性质的视频。要对暴恐案例进行广泛宣传,让广大群众意识到转发暴恐视频问题的严重性,在日常生活中加强防范,从而杜绝此类案件的发生。

记者 刘明培 通讯员 周耀虹 



[编辑: 刘玉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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