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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市出台《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办法》 最高奖励50万元

2022-05-30 02:10:50 来源:皖江在线

日前,我市出台《马鞍山市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对实名举报安全生产事故隐患、非法违法行为、瞒报或谎报行为的举报人,经核查属实的,最高奖励50万元。

《办法》旨在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社会监督,鼓励社会各界和广大群众举报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和非法违法行为,及时发现并排除事故隐患,制止和惩处非法违法行为,有效防范和遏制事故发生。举报人可采取“12345”政务服务便民热线电话、部门网站、微信小程序举报平台、书信、来访等多种方式进行举报。

《办法》规定,安全生产举报奖励按照“谁受理、谁奖励”的原则,受理举报的行业部门应于举报事项核查处理结束后15个工作日内,对举报事实、奖励依据和奖励金额予以认定,提出奖励意见并兑现奖励。

《办法》提出,对实名举报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或非法违法行为,经行业监管部门查证属实的,按以下标准予以奖励:举报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的,或者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隐瞒不报,或者不按规定期限整治消除的,奖励1000元至1万元。举报无证无照、证照不全或者证照过期从事生产经营建设活动的;未依法取得批准或者验收合格,擅自从事生产经营建设活动的;停产停业整顿、整合技改等未经验收合格,擅自组织生产经营建设活动的;关闭取缔后擅自从事生产经营建设活动的;违反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规定的,奖励1000元至3000元。举报生产经营单位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储存危险化学品,非法违法批发或销售烟花爆竹的,奖励1000元至3000元。举报未依法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或者特种作业人员未依法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而上岗作业,或者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依法考核合格的;与从业人员订立劳动合同时,恶意规避其对从业人员因生产安全事故伤亡依法应承担的责任的,奖励1000元至3000元。举报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相应资质的单位(个人),或者未与承包(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未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或者未对承包(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进行统一协调、管理的,奖励1000元至3000元。举报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禁止的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的,奖励1000元至3000元。举报承担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工作的机构出具虚假证明的,奖励1000元至3000元。举报违反法律法规、国家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奖励500元至3000元。对举报瞒报或者谎报行为,经核查属实的,按以下标准予以奖励:举报瞒报或者谎报特别重大事故、重大事故、较大事故的,每查实瞒报或者谎报遇难1人给予5万元奖励,最高奖励50万元;举报瞒报或者谎报一般事故的,每查实瞒报或者谎报遇难1人给予3万元奖励。

《办法》提出,举报人应当提供真实有效的联系方式,鼓励实名举报,以备核查过程中了解举报线索、反馈结果和发放奖励。举报内容应包括明确的被举报对象、具体的事故隐患和非法违法行为。同时,举报人要对其举报内容的真实性负责,不得捏造、歪曲事实,不得诬告、陷害他人,不得采取违法行为或者危险方式收集有关证据,否则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记者 高莹 通讯员 朱倩倩

[编辑: 张琦 审核:陈敏娟 审签:秦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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