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17日,记者从市市场监管局获悉,下月起,批发市场、农贸市场、大型商超禁用“生鲜灯”。使用不符合规定的照明灯具,拒不改正的,或将面临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在食用农产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商场超市、生鲜专卖店等生鲜食用农产品销售场所,部分经营者使用特殊光源灯具对肉类、水产和瓜果蔬菜进行“美颜”,消费者采购后发现生鲜产品在自然光下“见光死”的情况屡见不鲜。
为切实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维护公平竞争的良好市场秩序,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修订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办法》将于2023年12月1日起实施,全面禁止使用“生鲜灯”!
《办法》第七条规定,销售生鲜食用农产品,不得使用对食用农产品的真实色泽等感官性状造成明显改变的照明等设施,误导消费者对商品的感官认知。此外,《办法》明确,销售和贮存场所环境、设施、设备等不符合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要求的,由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自即日起,市市场监管部门将全面加强普法宣传,指导食用农产品销售主体选择显色指数、色温更接近自然光的灯具,全面禁止使用“生鲜灯”,切实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12月1日起,如市民在生鲜食用农产品销售场所发现仍违规使用“生鲜灯”等设施误导消费的,可拨打12315进行投诉举报,属地市场监管部门将依法依规予以处置。
记者 王永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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