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
马鞍山市医疗保障局
马鞍山市财政局
联合发布
关于规范我市职工生育保险
有关政策的通知
具体如下
各县区医保局、财政局,各相关单位:
为保障女职工生育保险待遇,根据《安徽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和《安徽省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等文件精神,现就规范我市职工生育保险有关政策通知如下:
一、符合生育津贴申领范围的女职工分娩或终止妊娠享受津贴天数为:
(一)顺产或者实施无医学指征剖宫产,按照98天计发;
(二)实施有医学指征的剖宫产,增加15天;
(三)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15天;
(四)4个月以内流产的,按照15天计发;
(五)4个月以上流产的,按照42天计发;
(六)7个月以上引产的,按照98天计发;
(七)符合《安徽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奖励政策规定的,增加60天计发生育津贴。
二、本通知自2024年8月1日起施行。
马鞍山市医疗保障局
马鞍山市财政局
2024年7月25日
来源:市医保局网站
[编辑:
赵文静 审核:王小明 戎小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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