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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警私开警车钓鱼出车祸
造成1死2伤,芜湖公安局严肃处理4名责任人
2008年11月12日08时03分   来源: 马鞍山日报社·皖江晚报

  本网讯 谎称到亲戚家看望病人,私自使用警车外出垂钓,又在返回途中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一死两伤。芜湖市公安局党委近日发出有关此事的调查处理情况通报,对芜湖市公安局镜湖分局负有主要责任的民警刘某予以行政记过处分,免去其派出所副所长职务;民警赵某某予以行政警告处分,免去其分局保安公司经理职务,并责成相关民警陈某、江某做检查。

  芜湖市公安局党委的通报称,今年6月15日,芜湖市赭麓派出所副所长刘某,以到无为县老家看亲戚为由,向所在单位请假,相约镜湖公安分局保安公司经理赵某某、民警陈某、江某等人,私自使用保安公司的警车到无为县钓鱼。

  当日下午14时30分左右,刘某驾车返回芜湖途中,与无为县个体户金某某驾驶的小型普通客车发生碰擦,金某某的车辆驶入路的左边,与迎面一辆货车发生碰撞,导致金某某当场死亡,货车司机及1名乘客受伤,3车不同程度损坏。

  事故发生后,刘某、赵某某等人为减轻责任,向无为办案的交警谎称,是赵某某驾驶的警车,送刘某到无为县亲戚家看望病人途中发生了交通事故,并让民警陈某、江某等人携带渔具提前离开现场,影响了当地公安交警部门的办案。

  通报说,警车除执行规定任务外,不得挪作他用,但刘某、赵某某等人身为公安民警,违反纪律,将警车作为娱乐休闲的交通工具,不经请示私自使用警车,发生重大交通事故,且在事故发生后,为逃避、减轻责任,没有及时向办案部门和单位组织说明事故真相,严重损害了人民警察的形象。芜湖公安局党委要求,各级公安机关和广大民警要从中吸取教训,举一反三,坚决杜绝类似问题的发生。(芜讯)

编辑: 崔安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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